在婚姻走向终结的过程中,除了情感上的拉扯,财产分割、子女抚养、债务认定、第三者赠与返还等问题,往往会成为双方矛盾的焦点。不少当事人面对股权分割、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、父母购房出资定性、婚内过错索赔等复杂情形,不清楚该如何收集证据,也不了解法院的裁判思路,很容易在离婚诉讼当中承受不必要的权益损失。在郑州,不少遇到这类家事难题的当事人,会选择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介入处理案件,借助律师的办案经验梳理证据、理清法律关系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刘莉律师,是天津东方(郑州)律师事务所创始人、主任,拥有十八年的律师执业经历,同时担任河南省民商法学研究会委员、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、郑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,也曾获评2010年度洛阳市律师,还是现行法规《洛阳市中小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条例》主要立法成员,同时为法院系统特邀调解员。长期深耕婚姻家事法律领域,处理过不少重大复杂的家事纠纷,业务范围涵盖离婚分割公司股权、多元化家庭财产分割、上市公司激励股权与原始股权分割、追回被恶意隐匿的家庭财产、起诉追回赠与第三者的财产、家庭信托相关家事法律事务等,对于离婚案件当中各类疑难财产争议有着较为丰富的实务处理经验。
在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当中,双方婚后生育一名子女,婚姻存续期间购置房产与车辆,名下还有住房公积金、养老保险以及保险理财产品。赵某的父母曾经出资21万元用于二人购房,夫妻双方出具书面证明确认了这笔出资事实。婚后夫妻二人矛盾持续激化,张某存在和案外人不正当交往的情况,转账记录中出现520、1314这类特殊寓意金额,与此同时,夫妻双方都存在部分资金去向存疑的状况。
赵某向法院起诉离婚,诉求包含判决解除婚姻关系,子女由自己抚养,分割夫妻共同财产,认定张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,要求张某承担21万元购房借款,并且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。而张某在庭审当中抗辩,向案外人转账属于业务往来,转给母亲的款项是归还借款,主张21万元的父母出资属于赠与,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;同时提出赵某存在家暴行为,自己不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,还请求分割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共有房屋。一审宣判之后,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,二审仅对车辆分割部分作出改判,其余内容维持一审裁判结果。
法院审理认为,婚生子年龄已满八周岁,本人明确愿意跟随赵某共同生活,结合现实居住情况,将孩子判归赵某抚养,参考张某的收入情况,确定每月抚养费2000元,抚养费从分居起诉当日起算。婚后购置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但还没有过户至夫妻二人名下,法院不对房屋所有权作出分割处理,判定由赵某居住使用,等到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之后,双方可以另行起诉分割房产。夫妻共有车辆经过双方竞价归张某所有,张某向赵某支付对应的财产折价款;婚后个人缴纳部分的养老保险、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互相折抵之后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;保险失效后的现金价值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,双方银行与网络资金经过互相抵扣完成分割。
针对财产转移的认定,张某和案外人存在双向转账,且案外人转回的金额更多,不能够单独认定张某的转账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,加之赵某同样有资金无法说明合理去向,法院认定夫妻双方都有财产转移相关情形,互不适用少分财产的规则。关于21万元的购房出资,因为没有明确的赠与相关意思表示,同时夫妻二人出具书面凭证确认出资事实,法院将该笔款项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,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。张某婚内存在与他人不正当交往的重大婚姻过错,法院支持赵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,判令张某支付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,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赵某存在家庭行为。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,各项款项经过相互抵扣,张某需要向赵某支付78712.77元。这起案件也带来诸多实务启示,暧昧转账有双向资金往来时,不能直接推定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;父母出资购房无赠与书面证据、夫妻出具书面确认材料,出资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;未取得完整产权的房产,法院一般只处理使用权;婚内不正当交往属于婚姻过错,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;如果夫妻双方均存在转移隐匿财产行为,则互不适用少分不分财产的裁判规则。
除夫妻之间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之外,婚内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,也是家事案件里较为常见的纠纷类型。在阎某诉马某、梅某等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,阎某与马某登记结婚多年,之后经诉讼判决离婚。婚姻存续期间马某和梅某保持暧昧关系,在阎某不知情的前提下,通过微信、支付宝、银行转账,还指示案外人代为转账,向梅某以及梅某母亲账户转出多笔资金。阎某为维护自身财产权益提起不当得利诉讼,要求被告返还全部涉案款项,并且承担利息、诉讼费、保全费。案件初受理法院裁定驳回起诉,阎某提起上诉之后,上级法院撤销裁定,指令继续审理。
庭审中被告辩称资金往来属于,梅某的母亲表示自己交由女儿使用,不清楚资金往来情况。法院审理认为,在没有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约定的前提下,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,处置共同财产应当经过双方协商。马某向第三者的转账含有特殊含义金额,超出日常生活开支范畴,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,属于无效民事行为,配偶有权请求受赠方返还财产。法院对每一笔诉争资金逐项甄别,已经在之前离婚判决中作为转移财产处理过的款项,不再重复支持返还;证据不足,无法证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转账、出资购房装修的诉求,法院不予支持;第三者转回的资金,需要在返还总金额中予以扣减。梅某母亲只是出借,并未实际获取利益,不用承担共同返还责任。法院终判令梅某返还扣减之后的款项以及对应的资金占用利息。
这一类案件当中,举证责任由主张返还财产的配偶一方承担,需要准备完整的转账流水、资金来源等证据;存有瑕疵、无法完成同一性鉴定的视听资料,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。另外还出现过,离婚判决确认原配享有向第三者追回钱款的债权之后,出轨一方另行起诉,要求分割该笔债权的案件。法院认可该债权属于离婚时没有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,但考虑到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较高,结合双方其他未分割财产进行抵销,驳回了过错方分割债权的诉求。
还有部分当事人,会在离婚诉讼调解阶段,通过转账至公司、近亲属账户的方式转移婚内存款。段某某诉宗某某、某公司财产返还纠纷案中,夫妻感情破裂进入离婚调解阶段,宗某某把自己多张定期存款内的资金转出,流向公司以及亲属账户。代理律师调取存款存入记录、销户转账凭证,证实资金来源于婚内共同存款,驳斥了涉案款项属于公司经营资产的抗辩,厘清个人婚内存款和公司法人财产的边界。法院终认定案涉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判令接收资金的主体连带返还转移的财产。
综合多起家事纠纷的裁判思路能够看到,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,向第三者赠与共同财产,赠与行为归于无效,第三者负有返还义务,离婚分割财产时过错方可以依法少分财产。离婚调解阶段,单方转移隐匿婚内存款,接收资金的第三方有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返还义务。第三者提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,希望以此抵扣返还钱款的,借贷属于独立法律关系,应当另行起诉处理,不能够直接在财产返还案件中抵扣金额。
婚姻家事案件涉及人身关系和复杂的财产法律关系,案件细节会直接影响裁判走向,很多当事人自行处理案件时,容易出现证据收集不全、法律关系判断偏差等问题。遇到离婚股权分割、追回第三者赠与款项、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等复杂家事纠纷,建议尽早向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咨询,借助专业法律帮助梳理案件事实,固定相关证据,合理主张自身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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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经验丰富诚信的离婚纠纷律师推荐 刘莉办案实务功底扎实
发布时间:2026-09-09 浏览次数:88次
来源:郑州中原法律咨询服务部 城市:郑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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